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多种形式,根据人们对证据所载明的案件信息的感知方式,主要包括:
(一)直接可以由感官感知捕获的案件信息,且相关信息可以直接确定是否转化为案件的事实
部分证据是法官通过自己的感官(主要是视觉、听觉)就可以认知的,比如视觉系统主要对应的书证、物证,以及一些书证类或物证类的其他证据。
(二)无法从相关证据上直接感知捕获有效信息并以此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还有一些证据,仅通过直接的感官无法从中感知到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就需要进行专业的提取。
提取主要包括两种手段:勘验和鉴定。
勘验会形成勘验笔录,鉴定会形成鉴定意见。
因此,当法官发现自己无法通过直接的感官及内心确信对相关案件事实涉及的证据进行认证的,就会寻求勘验人、鉴定人的帮助,此时就有了勘验和司法鉴定。
关于鉴定,需要区分清楚:必须是法官认为相关案件事实涉及到专门性问题,其自身无法形成独立心证、需要技术上的支撑,才产生了鉴定人和鉴定制度。
在此意义上,与之使命类似的就是专家辅助人,但两者地位不同,所作陈述或者书面意见的证据地位亦不同。
鉴定人是法官认知案情的助手,而专家辅助人则是当事人认知案情、提供助攻的助手。
此外,当事人也可以触发鉴定。即当法官认为其无法作出相应认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的,此外,法官要求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也是可以的。
但是,鉴定根本上还是由法官触发。因为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如果不提出的,可以基于举证不能,使相关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
(三)比较小众的证据搜集方式
还有一些比较小众的取证行为,比如摘录,摘录就是一种特殊的关于获取书证的取证方式。
(四)公权力介入的证据搜集方式
有的取证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赋予弱者的、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救济途径,比如我们刚刚介绍过的书证提出命令。
书证提出命令的规则包括:
1.如何提出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
2.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3.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情形;
4.拒不执行书证提出命令的两种法律后果,等。
上述内容就构成了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的制度。该项制度是特别有意思的,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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