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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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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经常提出来要做合同、遗嘱等文书制作形成时间的鉴定,以证明文书载明标示的时间、对方当事人诉称的时间与鉴定出的实际时间不一致,从而否定文书证据的真实性,法官也希望以鉴定这样的科学证据来去伪存真、帮助釆信证据。但是咨询委托案件时有的机构说能做,有的机构说不能做、最高法院曾有规定,比较混乱。不知这种鉴定究竟能不能做,许多办案法官急切想要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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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000 发表于 2021-8-29 07:21:28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行业内多称为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它是目前公认的一个世界难题。

目前书写形成时间鉴定,主要依据构成文字的有色染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在纸张上形成文字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依据一定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断出笔迹形成的时间。不过只有在两段笔迹所用纸张是同一纸张、有的甚至要求笔油种类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对比出两段笔迹产生的先后顺序。
这个鉴定要求分得很细,对各色圆珠笔、蓝黑墨水、签字笔、碳素墨水、普通雕刻印章、原子印章、复写纸等鉴定方法各不相同。做鉴定时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制约,也会受到鉴定人员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当然最主要的困难还是提供不了足够的合格比对样本。

目前除非两个签字的先后顺序有一定的时间差,从纸张、墨迹等细小部分的区分可以判断先后顺序,但笔迹具体形成时间的鉴定从技术上无法精确,但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尝试鉴定:1.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的鉴定,可以判断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或者同人同笔一次书写完成,如不是可作为伪造的依据。2.如果笔迹和印章或者指纹有交叉、重叠之处,从仪器设备或显微镜就可以看出是先写字还是先捺印,可以做朱墨时序鉴定。3.根据提供的检材具体情况来判断,可以鉴定文件不同部位的先后形成顺序,比如有的是在空白纸上先签名、后来补充的一些内容。
但这些也只是特殊情况下的经验技巧,并无普遍性应用意义。

实践中印章的形成时间鉴定却比较能够被大家认可,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对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检验鉴定的比对样本往往比较多、也比较确定。
具体分为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
1.物理方法:根据印章印文的阶段性表现特征来推断印文的实际盖印时间。主要特征有:印章的磨损、磕碰、修补、人为记号等。这些特征在某一特定时间开始出现,可以作为我们判断盖印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最可靠的方法。还有比较不易掌握的是印章上粘有疵点、杂物的阶段性变化情况。这种方法也是一种相对检验法,需要提供足够的作为比对样本的印章印文。
2.化学方法:也同样需要同时间段的比对样本印文。只是切取一部分(通常0.5-1cm边框)印文,利用薄层扫描来分析检材与哪个时间的样本接近。
两种方法的鉴定难度都很大,比较复杂,需要对每一样本都去比对,花费时间也会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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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000 发表于 2021-8-29 07:01:24
最近对这个问题比较关心,学习并收集了一些资料。我们就先来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通知文件(法司〔2008〕12号)进行解读吧,大致意思是鉴定也许可以做,要求却很高,办案实际几乎做不到。该通知有两条内容:

1、《通知》第一条,要求送检单位应该提供样本。在特殊情况下,就是讲送检单位不能提供合法的比对样本、同时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在“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必须要求送检单位提交合法送检样本。该款最后部分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鉴定条件审查”就是讲法院在送检前必须对送检样本与检材之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只有样本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送检,否则就是违法送检。就样法院在送检前就有一个前置程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送检样本一致认可,或者,对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进行“物质材料的鉴定”,同时,查明样本与检材在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是否相同。在审查清楚样本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正式提交鉴定机构进行“文件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就是讲,法院提供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选择的鉴定机构必须是对文件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同时有合法资质并不代表有该能力,法院还必须对其真实能力进行考察。有的鉴定单位可能连检测用的仪器都没有甚至有些鉴定机构人员连仪器不不会用,法院当然不能认定他们具有该能力。

2、《通知》第二条,“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表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不同,鉴定结果就不准;“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表明:1、不能将鉴定机构的样本作为比对样本;2、送检单位提供的样本同样必须满足: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通知》用了相同而不是基本相同。事实情况是送检单位根本就不可能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样本,除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提交的比对样本形成一致意见,否则鉴定将没法进行。3、既然不能用鉴定机构的样本进行比对,那么就不存在通常鉴定机构讲的“所谓鉴定机构数据库”比对的问题。4、由于该鉴定是比对性鉴定,因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表现在对比对样本是否合法进行质证。5、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前必须审查送检样本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认可的样本进行鉴定;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样本,应该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样本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证据,否则鉴定机构不能进行鉴定;样本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属于“物质材料的鉴定”它不属于“文件技术鉴定”的范畴。再者,由于法定条件中样本与检材在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是否相同,鉴定机构根本就没法进行分辨,所以,文件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送检样本是否合法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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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gsyhm15 发表于 2021-6-10 12:04:33
“山东高法”微信平台于2021年5月24日发布的“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的文章,该文章表述较为专业,且具有代表性。
因回复字数有限,具体可查阅该文章全部内容。原文节选部分如下:
首先,应当说那些司法鉴定机构可能都是具有合格条件成立的,但是由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即使能够鉴定,法院也可能会不认可这份笔迹形成时间的报告。
在一些实际的案子之中,法官是否必然采用笔迹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结果是不确定的,所以现在的允许鉴定笔迹形成时间,法院也不会认可形成时间的鉴定报告。
任何一种科学的检验、鉴定方法,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行业内公认,以确保鉴定证据的客观、科学、公正,进而确保审判的公正。
有时候会看到有关的新闻表示出现了一些荒唐的鉴定意见,其实关键就在于其鉴定的方法。薄层色谱,是快速分离和定性分析微量物质的一种很重要的实验技术,意味着用该实验方法只能表明检材和样本中的印油等物质的性状相同与否,而与检材、样本的形成时间并无很大的关联度。(部分内容,未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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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强 发表于 2021-6-4 15:12:40
文书制作时间鉴定问题,实务中以不鉴定为原则、能鉴定为例外。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2008年《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该文件就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作了明确: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对照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在实务中具备上述鉴定的情况非常少见,一般说仅是例外。

前不久,某公众号有篇文章对笔迹形成时间鉴定问题进行了专门介绍,其中有不少专业技术知识,这里也转发给大家参考: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一种,是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的一种。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
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
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不过,只有在两段笔迹所用的纸张是同一张纸上、有的甚至要求笔油种类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比对出两段笔迹产生的先后顺序。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到底受不受法律认可?有没有其他鉴定方式?
首先要知道只有专业且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才被认可,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
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结论直接影响到该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司法鉴定所一般都会最先把资质发给咨询人,为的是让对方知道自己是具备资格且拥有高度专业性的鉴定机构,我们亦是如此!
虽然在实务之中,有许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页面的内容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对笔迹时间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首先,应当说那些司法鉴定机构可能都是具有合格条件成立的,但是由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即使能够鉴定,法院也可能会不认可这份笔迹形成时间的报告。
即便是面对同一份样本材料,不同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差异性的司法鉴定结果使得庭审过程中法官无法采纳。
在一些实际的案子之中,法官是否必然采用笔迹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结果是不确定的,所以现在的允许鉴定笔迹形成时间,法院也不会认可形成时间的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是科学的,但并不是任何鉴定方法都是科学的,也有些方法其实是伪科学。
任何一种科学的检验、鉴定方法,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行业内公认,以确保鉴定证据的客观、科学、公正,进而确保审判的公正。
有时候会看到有关的新闻表示出现了一些荒唐的鉴定意见,其实关键就在于其鉴定的方法。薄层色谱,是快速分离和定性分析微量物质的一种很重要的实验技术,意味着用该实验方法只能表明检材和样本中的印油等物质的性状相同与否,而与检材、样本的形成时间并无很大的关联度。
这种看着貌似科学的鉴定方法,要引起大家的注意,某些标榜能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鉴定机构,还明示只要给够钱,想要什么时间就给鉴定什么时间,必须引起高度警惕,这些都是不存在的,不仅需要令人怀疑是否是正规鉴定机构,还要知道法院是绝不会采纳的。
笔迹书写形成时间鉴定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虽然已经能够解决部分问题,但精确度不高,不够精准,而司法鉴定又是非常严谨的,所以目前都无法认可。
由于这项检验的高复杂性、高风险性,对于纯蓝钢笔、碳素钢笔、签字笔、复写纸等书写色料字迹的时间检验,国内外目前正在积极研究,但目前尚无公开公布的准确性研究成果。
书写形成时间的鉴定分得很细,对各色圆珠笔、蓝黑墨水、签字笔、碳素墨水、普通雕刻印章、原子印章、复写纸等鉴定方法各不相同,鉴定成功率、准确度各不一样。
对每一种色料的时间鉴定,各个地方均有所长,甚至所依据的理论都不一样,更不用说检验方法。
两个签字的先后顺序除非有一定的时间差,从纸张、墨迹等细小部分的区别可以判断先后顺序,但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从技术上无法精确,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定:
1  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的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或者是否同人同笔一次性书写完成,如不是,可看作为伪造的依据。
2  如果笔迹和印章或指纹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仪器设备和显微镜就可以看出是先印捺还是先写字,可以做朱墨时序鉴定 。
3  根据提供的检材具体情况来判断,可以鉴定文件不同部位的形成先后顺序,比如有些是先在空白纸签了个名字,后来却被人补上了一些内容。     
那么,可能有人会疑惑笔迹的形成时间可能无法准确鉴定,但为何印章的形成时间鉴定却能够被认可呢?
对于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检验,分为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
物理方法是指根据印章印文的阶段性表现特征来推断印文的实际盖印时间。主要可以根据这些特征:印章的坏损,磨损,磕碰,修补,人为记号等。这些特征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开始出现,可以作为我们判断盖印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最可靠的检验方法。比较不易掌握的还有印章上粘有的疵点、杂物的阶段性变化情况。这种方法也是一种相对检验法,需要提供足够的作为比对样本的印章印文。
化学方法也同样需要同时间段的比对样本印文。只是切取一部分(通常0.5-1cm边框)印文,利用薄层扫描来分析检材与哪个时间的样本接近。两种方式的鉴定难度都很大,比较复杂,需要对每一个样本都去比对,时间也会比较长。”

上文中对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提到鉴定人的资质和法官对鉴定意见的最后采信两个要点。我们这里讨论的当然都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具的报告,问题是有资质的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就管用吗?实践中鉴定机构一般倾向于作出鉴定、出具报告,他们说只能根据现有技术条件出具倾向性的鉴定意见,最后用不用由法官说了算!下面的问题就是法官怎么用这样的鉴定报告,由于鉴定技术无法精确,鉴定意见只能是“大概”的、有一定倾向性,但是达不到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专家的意见与法官的要求在两个不同频道上,应该说此时这样的鉴定报告就是徒增法官的压力和烦恼,不要比要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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