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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2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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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的申请人对医疗损害只申请做医疗行为的过错及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鉴定,以后再单独申请法医鉴定评残以确定医疗损害结果,据说这样可以按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定残要占光些,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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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2105133629 发表于 2021-5-13 20:37:56
2017年最高院有统一适用人损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赔偿属于侵权类案件之一,应适用人损司法解释。但目前江苏高院发过一份会议纪要,江苏范围里仍统一为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全国多数省份不一样。因此,如果在江苏范围内申请鉴定,所有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医疗损害赔偿类案件都会要求统一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因此,即使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可能仍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所以,另行委托的意义基本没有意义,尤其是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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