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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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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在火灾中烧毁,法院委托了几家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财产价值评估,但他们现场勘察后都称财产已烧毁、无法核实,不具备评估条件,退回案件。现在也有两家保险公估机构称自己可以评估,但本案不涉及保险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了,法院可以委托它们评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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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街小雨 发表于 2021-4-27 21:22:59
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就不能评估,当然更不宜公估了。什么是保险公估?《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9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因此说,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题主所称财产属于非保险财产,通常应该做资产评估、不应适用公估。按理说资产评估与保险公估在评定财产价值时的技术路线、方案基本是一致的,对于不具备评估条件的,资产评估做不了,保险公估也是做不了。但从我们接触了解的情况来看,与正规的资产评估相比,保险公估存在监管不严、过程不透明的问题,加上恶性竞争,少数公估机构越界揽活,业务开展不规范、报告结果不严谨,即使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做了,报告结果还需要从技术科学性、真实可靠性上多加审查,必要时请评估人出庭进行质询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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